第二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在开展的专业。按学科门类分为: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农学、艺术学学士学位。根据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调整设置情况,增减授予相近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和初审,主要职责是:
2.负责根据授位条件和标准,严格审查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品德条件。
3.负责复核申请者学业成绩。
4.负责复核申请者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
5.综合审查申请者其他条件,负责按学校学位授予程序上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位。
第三章 授予对象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对象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含:
1.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即 1981 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中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65 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计算总平均成绩时,补考成绩超过 60 分的均按 60 分计算。
第九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其他形式的毕业考核成绩为中及以上。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标准:90~100 分为优,80~89 分为良,70~79 分为中,60~69 分为及格,59 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参加攀枝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学位英语成绩除参与申请授位以外,没有其他效用。
第十一条 修读其他公共小语种课程学生的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 70 分及以上或通过相应语种国家等级考试。
第十二条 在取得成教或自考的本科学籍以后至本科毕业后两年内,获得的以下成绩可替代学位英语成绩,除此以外,其他形式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1.自考本科生在取得自考考籍后,以普教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320 分及以上者。
2.自考统考课程“英语二”成绩达 60 分及以上者。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简称 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者。
第十三条 在籍学习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在读期间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2.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记录、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各二级学院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的总平均成绩、学位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英语成绩、自考平均成绩等申请授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本细则第六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理由,提交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2.经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后,对符合授位条件的申请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不予授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矛盾,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攀枝花学院
2021 年 3 月 4 日